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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2019-11-20 19:42   审核人:   (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监控,防止和杜绝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据我校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依据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学校各单位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对学校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管理部门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履行其岗位职责或工作极不负责任,对学校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根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依据当事人岗位性质,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和教学管理类(B)。

    第五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详见附件1《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三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申诉与仲裁

    第七条  教学差错或事故的认定程序为:

    1、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发现者(包括学校领导、教学院(部)领导、教务处及教学督评中心工作人员、教学督评委员会专家、教师和学生等)直接向教学督评中心提供调查线索或有关材料。

    2、教学督评中心责成教学差错或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工作,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初步确定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等级),填写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表(处理表详见附件2),将处理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教学督评中心。

    3、教学督评中心根据当事部门上报的材料再次调查并确认有关事实,对确定的教学差错与事故,起草教学差错与事故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拟定初步处理意见。

    4、教学督评中心将初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到教学事故或差错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5、教学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及单位收到初步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后若无申诉等特殊情况,教学督评中心将起草正式处理文件报校长审定后发布生效。

    第八条  教学差错或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1、学校成立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职责为受理教学差错、事故处理的申诉并进行仲裁,成员由学校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党政督导室、教学督评中心负责人及教学督评专家委员会主任构成,办公室设教学督评中心。

    2、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对所定结果如有异议,本人或所在单位在接到初步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教学事故和差错仲裁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五个工作日里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若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持异议,可在接到复核结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行政申诉,由学校校务会最终审定。

    3、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四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结果的处理

    第九条  对认定为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人员,学校做出如下处理:

    1、对认定为发生教学差错者,学校通报发文,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对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者,学校通报发文,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事故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3、对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者,学校通报发文,事故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并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4、对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者,学校通报发文,事故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视事故严重程度拟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提请学校审定。

    5、一个学期内,当事人累计2次及以上教学差错,视同1次Ⅲ级教学事故;累计2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视同1次Ⅱ级教学事故;累计2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视同1次Ⅰ级教学事故(在最后一次教学事故的处理中按照视同的最高责任事故处理)。

    6、被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教学工作先进单位;被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对于由单位集体行为构成责任事故的,视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事故责任人。各部门对差错和事故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不按规定处理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教学事故或差错一并处理。

    7、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参照《湖南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规定》中对教学事故的相关规定执行。

    8、对于有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情节者,还须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9、在教学差错与事故的检举和认定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有意诬告、循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违者学校相关部门将根据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若教学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督评中心将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结果书面送达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组织部党政督导室等相关部门。凡涉及扣发校内工资者,由人事处通知财务部门扣发;凡涉及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评优评先的由人事处牵头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条款有与学校及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学校及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此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督评中心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附件2: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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