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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0-11-20 11:30   审核人:   (阅读数:)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0〕31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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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文理学院

       2020年10月14日

    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湖南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授予符合国务院学位办、省政府学位办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符合下列(一)至(三)款必备条件,并符合(四)至(五)款相应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籍期间,未受到两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四)达到下列学校规定的要求之一

    1.理工类专业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3;其他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5。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艺体类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国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含外语语种非英语的学生);其他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学位外语考试(含外语专业,第四学年每学期各一次),成绩合格。

    (五)符合学生所在学院的其它相关规定和要求。学院对本院专业学位授予的其它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与学校规定相冲突,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因学业成绩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可以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因本细则第三条第三、四、五款其中一款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凡属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补授学位资格。

    (一)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含事业编制),或响应国家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等,凭有效录用文件、函或录取通知书申请;

    (二)学生参军入伍,凭有效入伍通知书或退伍证申请;

    (三)参加学校认定的赛事并获得奖励,凭获奖文件和证书申请。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1.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认定证书上全部学生

    3.获得省级二等奖的认定证书上第一名,或参加两项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4.其他特殊奖项需学校单独审定。

    (四)西藏藏族考生及其他省份以本民族语言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学生,对学位外语的要求可适当放宽,结合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综合考虑。

    (五)因其它原因如就业等,需要申请学位者根据要求提供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单独审定。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毕业证审核发放工作进行。

    (一)每年接受两次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20日和12月20日。各教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授予、不授予或缓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及其原因,经教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教学院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形成学位授予决议,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四)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30日内,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将学位授予信息上报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凡在修业年限内,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学位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应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十条  为平稳过渡,2020级按照本细则执行,2017-2019级学生可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也可按本细则执行。同时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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