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计划
1.实施地区范围
2010年,中央“特岗计划”设岗总量与2009年相当,实施范围为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2.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3.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与现场确认;(4)笔试面试;(5)体检;(6)签订聘用合同;(7)岗前培训;(8)上岗任教。
4.相关保障政策
(1)特岗教师享受有关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特岗教师试用期工资直接执行试用期转正后装正定级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级别工资科高定1至2档。聘任期内,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称职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3)“特岗计划”的实施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在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且符合推荐免试资格的,可先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服务期满后再回学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4)对聘用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鼓励其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由设岗县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转接其人事、工资关系,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龄,教龄从签订特岗教师聘用合同时起算。
对重新择业的,相关市州和设岗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和帮助。今后,凡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或省教育厅指定的有关,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的县城,免收户口托管服务费。特岗教师档案关系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聘用期满后离开当地学校的,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人事部门。
(7)特岗教师的聘后管理。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省教育厅对其跟踪管理,设岗县对其进行跟踪评估,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和日常管理。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进,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对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室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设岗县评估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分别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